《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聯合國憲章是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結束時在美國舊金山的舊金山戰爭紀念及演藝中心簽字,於1945年10月24日生效。為表揚中華民國長期對抗侵略,被授予第一個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的榮譽,接著是蘇聯、英國、法國,其餘國家則按照國家英文首字母排序簽字,主辦國美國代表最後一個簽字。

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

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

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

並為達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

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則,確立方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

用是發憤立志,務當同心協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國政府,經齊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本聯合國憲章,並設立國際組織,定名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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