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態人格,又稱精神病態或人格障礙,是指一種異常的心理狀況,一種心理的或情緒的異常,人格在發展和結構上明顯偏離正常,以致不能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這種人格的異常主要表現在情感和意志活動障礙,其思維和智力活動並無異常。特點是:常常會有不正常、不恰當或反社會的行為表現出來。廣義上指人格障礙。狹義上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美國《精神病診斷統計手冊》(DSM-V)把它分為三大群。第1群以行為怪癖奇異為特點,包括偏執型、分裂樣、分裂型。第2群以情感強烈、不穩定為特點,有表演型、自戀型、反社會型、邊緣型。第3群以緊張、退縮為特點,包括迴避型、依賴型、強迫型。我國把病態人格分為9種類型:偏執型、循環型、分裂型、強迫型、癔病型、衰弱型、爆發型、無情(違紀)型和其他型。它們的共同特點是:(1)早年開始,青春期已明顯異常。 (2)嚴重的人格障礙。與他人格格不入,人格中的某些方面過分發展。 (3)嚴重的情感障礙。不穩定、易激怒,對人情感膚淺或冷酷無情。 (4)行為的目的和動機不明確。大多受情感衝動、偶然的動機或低級的本能慾望支配,行為缺乏計劃性和完整性。 (5)對其人格缺陷缺乏自知力。本人也不感到病痛或不安,他們把所遇困難皆歸咎於命運或別人,也不能從經驗中進行學習,改正自己的缺陷。 (6)無責任感。對不道德行為無罪惡感,傷害別人不後悔。總把自己想法放在首位,不管他人心情和狀態。 (7)人格的相對穩定性。形成後不易改變,矯治困難,藥物、環境影響和懲罰教育等的作用收效甚小。因其不易矯治,故必須注意預防。從幼年開始即應重視兒童健全人格的培養,促進個性的平衡發展。對病態人格有危害社會秩序和他人安全者,應收容於設有嚴格勞動教育制度的教養機構,進行多種方法的綜合教育和治療,但療效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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