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中闡述了什麼歷史?
美國禁酒令,又稱禁酒時期(Prohibition Era),是指從1920年至1933年期間在美國推行的全國性禁酒,禁止釀造、運輸和銷售含酒精飲料。
19世紀時期,酗酒、家暴和以酒館為主的政治腐敗促使一些虔誠的新教基督徒領導的激進分子發起禁止酒精飲料貿易的運動,以修復有問題的社會,並削弱政治反對力量。結果是,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許多團體引入了酒精禁令,隨後在法律上的強制實施成為一個激烈的討論問題。禁酒令支持者,被稱為「乾派」(drys),表示這是公德上和健康上的勝利。
由於禁酒令下滋生了大量的地下賣酒活動,且屢禁不絕。
禁酒時期造成高利潤、動輒使用暴力的酒品黑市的繁榮,敲詐勒索因為執法官員的腐敗而盛行,烈酒的走私利潤較高使得烈酒反而更為流行。執行禁酒令的花費很高,又失去了來自酒品的稅收(約5億美元一年),使得國庫大受影響。1933年第二十一憲法修正案通過而撤消禁酒令,這使得有組織犯罪因來自合法賣酒商店的低價競爭,幾乎失去他們所有來自酒品黑市的利潤,但不久後這些犯罪組織就由賣酒改為販毒。
有一種觀點認為黑市會興旺是因為有非法的產品存在,因此有人將現代「向毒品宣戰」與禁酒令時期相比——禁毒與禁酒一樣將不可避免的徹底失敗,但也有人認為這種比較不正確。
在小羅斯福就任總統後,故在1933年4月7日,寇倫-哈里森法(Cullen-Harrison Act)通過,容許合法售賣酒精含量3.2%的飲料。同年12月5日第二十一憲法修正案通過,廢止了第十八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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