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bracery是什麼意思?
賄賂活動的目的一般是非法影響公務(業務)活動,具體案件的特殊目的是多種多樣的。
賄賂在普通法裡是輕罪,在現代製定法中一般都作為重罪處罰。
如果受賄人是陪審員,有些州仍定為賄賂罪,有些州則定為籠絡陪審員罪(embracery)。籠絡陪審員罪就是企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陪審員定罪的行為。不正當手段常常有用錢財賄賂、懇求、威脅等。
不難看出,在犯罪主體的認定上,雖然屬於不同法系,但美國對受賄罪的認定,在本質上是與大陸法系的裁量標準沒有區別的,主要都是指公務或者平時活動從屬公務的人員,值得注意的是,與我國在95年的《決定》所作出的規定相似,美國也規定了以“業務賄賂”為名的職務犯罪,把犯罪主體擴大到包括公司,體育活動人員等從事公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而何謂從事公務活動,在第一部分探討我國刑法對受賄罪犯罪主體認定的過程已經有過論述,在此不再贅述,我們只強調一點,“從事公務活動”是從活動性質的角度來認定受賄犯罪的犯罪主體,即不再拘泥於犯罪主體本身的身份,而是即便沒有公務工作人員的身份,而其工作的性質是隸屬於公務的,或者其行為本身是由有公務職能的機關、機構授權其實施的,這一類人亦應視同公務工作人員,將其加入受賄犯罪的條款中,對其行為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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