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英文版歐盟條約裡正式名稱:Court of Justice。一般為了辨識,會加個官方所無的形容詞: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根據歐盟法律為歐洲聯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審上訴,以及特殊案件的一審。作為歐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負有解釋歐盟法律和確保其在各歐盟會員國間能被平等適用的任務。

1952年,歐洲法院於盧森堡市設立,其法官由各個歐盟會員國所推派的法官組成(現有28名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審官),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可能由3個、5個或15個法官加以審理。歐洲法院的法庭語言可以是歐洲聯盟成員國的任何一種官方語言以及愛爾蘭語。法官及當事人的陳述被同步翻譯。法庭的內部工作語言是法語。

2018年12月10日,歐洲法院裁定英國可以單方面撤回其遞交給歐盟的“脫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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