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因醉酒駕車而被定罪的人是哪個城市的?
醉酒駕駛或酒後駕駛(英語: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常簡寫為DUI,中文簡稱醉駕、酒駕)是指在酒精、酒類飲品影響下控制並駕駛機動車輛(有時包括單車、有發動機、電動機的交通工具或機械以及騎馬),在許多國家被認定是交通違規行為,甚至規定為犯罪。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服用可導致精密操作能力降低的藥物或者在藥物影響下駕駛,亦是刑事犯罪。
醉酒駕駛會影響安全駕駛能力,使得發生致人死傷的事故風險大增,在刑法上被認為是屬於“有認識過失”的範疇,即“預見該事會發生,卻確信其不會發生而不做防範”的一類,但由於酒駕經常是基於漠視他人生命的僥倖心態,而因此發生多起嚴重死傷事故,而這是原本可以避免的,因此部分觀點認為酒駕即殺人。
1897年9月10日,倫敦出租車司機喬治·史密斯(George Smith)成為第一個因醉酒駕車而被定罪的人。他被罰款25先令,相當於2018年的139英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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