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教宗的團體被稱為什麼?
樞機團(College of Cardinals),或稱樞機院(Cardinal court)。是天主教會最高宗教機構,亦是教宗治理普世教會的職務上最得力的助手和顧問團。 1917年頒布的天主教法典稱“樞機”為教宗的參議會(Senate),由教宗選拔任命;1983年頒布的天主教法典(參照349條及356條)則稱他們為特別組成的團體,依法享有選舉教宗的權利,並以集體方式協助教宗處理較重要的事項,或個別地協助教宗處理普世教會的日常事務。
公元769年召開的羅馬教省會議(Roman Synod)規定,羅馬的主教——教宗——必須由羅馬教區的執事和“樞機司鐸”當中選出來。從1059年起,為進一步確保教會首牧的選舉不受俗世勢力的影響,教宗尼各老二世(Nicholas II)規定,唯獨“樞機主教”有權選舉教宗,而其它等級的樞機和羅馬教區的聖職班須接納被選出的教宗人選。至於羅馬君王,則只禮貌上獲通知選舉教宗的結果。至公元1179年,教宗亞歷山大三世(Alexander III)規定,上述三個等級的樞機都有權選舉教宗。
教宗保祿六世於1973年規定,參與選舉教宗大會的樞機人數不得超過120名。按1929年簽署的拉特朗條約(Article 21),樞機被視為梵蒂岡城邦的親王,縱使他們不是居住於梵蒂岡城內,而是居住於羅馬城內,也享有梵蒂岡國民的權利及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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