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是一種為保留自然而劃定的區域,通常由政府所擁有,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發展和污染的傷害。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保護區分類體系中位於第二類。

世界上最早的國家公園為1872年美國建立“黃石國家公園”,之後“國家公園”一詞為世界很多國家使用;國際上一直公認屬於自然保護區。 1969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印度新德里第十屆大會作出決議,明確國家公園基本特徵,其一,區域內生態系統尚未由於人類的開墾、開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變,區域內的動植物種、景觀和生態環境具有特殊的科學、教育和娛樂的意義,或區域內含有一片廣闊而優美的自然景觀;其二,政府權利機構已採取措施以阻止或盡可能消除在該區域內的開墾、開采和拓居,並使其生態、自然景觀和美學的特徵得到充分展示;其三,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娛樂為目的的參觀旅遊。美麗的山景、河景、湖景、海景,甚而人工水庫建景,皆可大量規劃,保護,發展成美麗的國家公園,吸引各地人士前往欣賞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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