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術語最能描述完全戒酒的法令?
基於清教徒的背景,美國亦是西方社會具有最強烈禁酒情緒的國家之一(另一些是北歐國家)。美國禁酒令是依據1919年1月16日批准的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和1919年10月28日通過的Volstead Act來實行,在1920年1月16日第18憲法修正案生效日開始執行,由聯邦禁酒探員(警察)執法,推行禁酒令的驅動力主要來自於共和黨和禁酒黨。在美國,公開飲酒是犯法的。 21歲以上的人才可以買酒(包括啤酒),亦因此買酒需要出示年齡證明(美國沒有統一的身份證制度),而且只能在限定地方買到(啤酒可以在某些地區的超級市場買到,其他酒類有專門的店鋪發售)。美國總統喬治·沃克·布什的兩個女兒曾經因未成年飲酒引起舉國嘩然。
戒酒運動組織也有希望禁酒的分支,這些組織在全國性禁酒開始前就已經給美國帶來許多改變,在1905年的時候有三個州宣告酒是非法,1912年增加到九個,到1916年時,48個州里有26個禁止酒的買賣。
雖然酒的販賣已是非法,但仍然很容易可以在地下酒吧(speakeasy 輕聲說話)和其它地下組織買到,地下酒吧的名稱源於買者須輕聲說服看門人讓他們進去,看門人的工作是過濾看起來像禁酒探員的人,探員們沒有強行進入的職權,因此如果看門人不同意他們就沒辦法進入。也有很多人留有私人吧台,用來招待訪客。大量酒品從加拿大經陸路或五大湖走私進來,還有從法國的聖皮耶與密克隆群島,還有東岸甜酒經營走私線等。合法和不合法的家庭釀酒在禁酒令時期都很流行,家裡可以合法釀造一定數量的葡萄酒和蘋果酒。也有一些商業販賣的葡萄酒,但只能從公賣局手中購買來供宗教儀式使用,特別是天主教和美國聖公會的聖餐,還有一些猶太教的儀式。賣“麥芽和蛇麻草”的商店在全國各地冒起,很多前釀酒廠轉為販賣從麥芽提煉出來的糖漿,表面上是為了烘焙和“飲料”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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