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會打擊異教的一個法律機構的名稱是什麼?
宗教裁判所(拉丁語: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英語:Inquisition,或稱宗教審判所、異端裁判所、異端審判)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會教宗格里高利九世決意、由道明會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審判和裁決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監禁和處死異見份子。如今,異端裁判所已改組為信理部。
宗教裁判所的發展主要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於西班牙王室,成立於1478年。
羅馬宗教裁判所,即如今的聖座信理部前身,成立於1542年。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區,由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有時不在自己的教區抑或公務纏身無暇顧及,導致當時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於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紀30年代發布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宗教裁判所。 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發表《絕罰通論》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措施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意大利都設立了異端裁判所。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 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審訊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沒收全部財產、鞭笞、監禁、終身監禁,不撤銷自己異端思想的下場是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夥,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許多不當的審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紀的西歐思想文化的發展,卻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更多信息:
zh.wikipedia.org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