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英語/法語:Canada),位於北美洲最北端,英聯邦國家之一,素有“楓葉之國”的美譽,首都是渥太華。加拿大的政治體制為聯邦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及國家象徵,並任命女王總督派駐。

加拿大總督(英語:單數為Governor General,複數為Governors General,法語:Gouverneur général(男)或Gouverneure générale(女))是加拿大君主的代表。由於加拿大的君主亦是英國君主,不是居住在加拿大,所以總督成為君主本人在加拿大的代表。

最初此職用作與英國本土政府及其他自治領和殖民地聯絡。自從加拿大已逐漸獨立成主權國,英國政府他再沒有權力向加拿大總督作出任何“提議”從而乾涉加拿大的內政。故即使英國君主與加拿大君主仍由同一人擔任,但須銘記總督隸屬於加拿大君主而非英國君主,女王本人無法以英王身份任命總督。現時加拿大君主擁有名義上的總督委任權,但他通常會委任加拿大總理提名的人選;任期亦往往按總理的建議而決定,惟通常在五年至十年之間。而自二十世紀中葉,總督由英語人士和法語人士輪流擔任已成慣例,以彰兩種語言的平等地位。

加拿大總督在西敏式君主立憲制的憲政慣例下只擁有像徵式權力,例如代表加拿大君主擔任加拿大三軍總司令、任命獲下議院多數信任的政黨領袖為總理、按總理建議任命內閣成員和各省省督及授勳、出席不同的公眾活動如接待外國政要和探訪弱勢社群等,但職責沒有什麼真正的政治權力。大多數的政治權力都按慣例授予由加拿大總理領導的政府。故根據出自英國的西敏制傳統,一般來說加拿大總督的所有決定須聽從總理的“提議”。

加拿大總督的府邸是首都渥太華的麗都廳(Rideau Hall,位於加拿大總理府邸的對面),也是法理上君主的住所。由1952年起,所有加拿大總督都是加拿大公民。當總督外訪、從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加拿大首席大法官便會擔任行政官,代理總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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