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二十一條》是日本向哪國提出的條約?
二十一條,日稱《對華二十一條要求》,是日本向中國提出的條約,導致了《中日民四條約》的簽訂。
二十一條共分為5號,第一號有4條,是關於日本接收山東省內舊德國權利、並擴展築路權、定居權和通商權的要求。第二號的七條內容要求將日本在關東州租借地、南滿鐵路、安奉和吉長鐵路的權益再展期99年,以及日本人在內蒙東部和南滿的開礦、定居、通商權利。第三號有兩條,要求日本獨占漢陽、大冶、萍鄉的煤鐵事業。第四號要求中國不將沿海口岸和島嶼割讓他國。第五號7條要求中國政府聘用日人擔任軍事和財政顧問,且日本顧問需多於他國顧問的總數。中國警察由中日合辦或聘用日本顧問。中國軍隊所需的軍械器材由日華合辦的軍械廠供應,或向日本採購。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福建等省鐵路建造權利交與日本。承認日本在中國各地醫院、寺院、學校的土地所有權,並承認日本的“布教權”。二十一條所有條款並非北洋政府簽訂的最終條款,最後簽訂的是《中日民四條約》。
更多信息:
zh.wikipedia.org
廣告